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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承建学校能否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承建学校能否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11-0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现承建实验学校,甲方仅提供水电费,请问我公司能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另外财税2017【58】号文中的房屋建筑适用简易计税,是对财税2016(36)号文简易计税条款的补充,还是限定,即房屋建筑物必须满足财税2017【58】号文中的甲供材料才能适用简易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二……一、……(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建筑服务的简易计税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8号文件为特定甲供工程进一步规定。无需同时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定是否为简易计税,若您自行界定有困难,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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