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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我单位外购材料加工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按照36号文规定的混营处理?

我单位外购材料加工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按照36号文规定的混营处理?

留言时间:2020-08-1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外购铝材加工成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兼营还是混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而门窗不属于上述正列举“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是否可比照36号文规定的混营判断,还是说可将该文件中的等字延伸为一般货物自产并提供安装服务必须按照兼营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销售自产门窗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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