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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契税退税问题

09-29 契税退税问题 我要评论

契税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1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于2017年6月购首套新建商品房,合同面积124.18,合同金额503735元,并于当月持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发票(预收款发票,不带税率)按合同金额503735的1.5%缴纳契税7556.02元。2020年5月开发商通知办不动产证,实测面积124.45平,并开具5%税率发票,不含税金额480790.48元,2020年7月领取不动产。按1.5%税率实际应纳契税金额为7211.86元,与已交契税金额差额为344.16元,请问这个契税差额可以去契税大厅申请退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承受房产契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9]4号)规定,为规范契税征收依据,防止出现多征、漏征税款,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凡是购房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并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已经按照购房合同或发票征收契税税款的,在征收机关发现所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不一致时,应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对所征税款予以追征或退税。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5.1.1误收多缴退抵税 【四、附报资料】1.《退(抵)税申请表》;2.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3.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4.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购房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以实际面积为准,并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您当时已经按照首付款发票缴纳的和实际应缴纳税款不一致,存在多缴税款情形,您可以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申请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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