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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小型微利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0-02-26 留言状态:已答复

留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29.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去掉了“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2019年可否叠加享受?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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