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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8年新增的单台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忘了申报一次性扣除,能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将2018年购进和2019年购进的一起申报一次性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2018年第46号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另外您2019年购入固定资产依旧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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