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8年新增的单台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忘了申报一次性扣除,能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将2018年购进和2019年购进的一起申报一次性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2018年第46号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另外您2019年购入固定资产依旧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