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南  >  河南省税务局:公司自产口罩给本公司员工使用

河南省税务局:公司自产口罩给本公司员工使用

公司自产口罩给本公司员工使用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自产口罩给本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用于企业复工复产,是否一定要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是可计入劳保费用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您公司自产口罩给本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