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水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2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水务公司购买南水北调渠的水,然后未经加工通过管道运输卖给自来水厂,如何征收增值税?请老师回答一下适合税法哪一项规章制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规定,征税范围……(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规定,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该水务公司需要按照销售货物(水)缴纳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你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