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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土地使用税减免

疫情防控期间土地使用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0-03-21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自用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公司暂无业务,根据豫税发[2020]2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是否可以理解为无销售额纳税人,只要经营范围中涉及五类困难行业,就可以享受此次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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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因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如您单位没有销售额,可根据经营范围判断是否符合豫税发〔2020〕26号文件规定的困难行业,进而判定能否享受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若您自行界定有困难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界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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