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0,后续达到条件能否享受留底退税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9年3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截止2020年2月底,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五个条件都符合,但是当地税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我们不能享受退税,理由是我们2019年3月底没有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
根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07.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解答分析可知,2019年3月份留抵进项税额为零,2019年4月及以后月份每个月都有留抵进项税额,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大于50万,则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请问2019年3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0,后续达到条件能否享受留底退税?感谢予以答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文件没有规定3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0不能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即可享受增量留抵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