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南  >  河南省税务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河南省税务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留言时间:2021-08-1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根据豫财税(2016)34号文重附件1的税率表,砂石是指什么?石灰石指什么?砂石骨料(石子、石粉等)是否为原矿?

根据2020年9月1日执行的新资源税法中的税目,砂石的选矿是指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附件规定,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石灰岩:原矿3.5元/吨,选矿:3.5元/吨 ; 砂石:原矿3.5元/吨 ,选矿3.5元/吨……五、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税目税率适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规定。砂石、石灰石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内,但税法未对砂石、石灰石做出具体解释,原矿与选矿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判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