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托单位代自然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疑问。
留言时间:2019-11-29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请问,根据文件,如果受托单位代其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发票销货方应该是该自然人还是受托单位呢?这个代,是指代办理,还是纳税义务也发生转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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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本条规定是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销售方仍为其他个人。代是指代理,但代其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代理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开发票,纳税义务不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