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房产税缴纳时间
日期:2019-12-18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问:我司酒店于2015年8月办理竣工验收,但商场当时未进行消防验收,因此当时只交付了酒店,商场并未于当时交付。直至2016年4月才完成消防验收获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发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完成商场的交付后开始交纳房产税。该做法是否合规?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