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北  >  秦皇岛市税务局:对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答复

秦皇岛市税务局:对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答复

对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22 12:00

来源:秦皇岛市税务局

王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企业积极响应新冠疫情防控号召给予企业疫情防控相关支持税收减免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个人名头发票在企业内部报销,企业还需要追加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税负”,员工取得的个人名字抬头的检测费用发票,若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并不存在增加企业税负的情形。

  关于“春节不返乡人员发放红包和节日福利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春节期间给本地过年人员发放的红包和节日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减免该类收入的优惠政策。

  关于“建议在税收政策中针对企业防疫抗疫相关支持予以考虑”,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该政策对于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此,对您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请您继续关注支持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促进我市税收工作不断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