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文件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1-09-0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文件中“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中,“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是否包含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仓库、附属设施用房和办公用房?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
第三条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四条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