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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企业当年为了新产品的开发专门新建试验台一座,后续产品开发失败(未形成产品)同时试验台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损耗严重已无价值,请问该实验台的价值是否全部记入研发费用?按未形成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企业当年为了新产品的开发专门新建试验台一座,后续产品开发失败(未形成产品)同时试验台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损耗严重已无价值,请问该实验台的价值是否全部记入研发费用?按未形成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七、其他事项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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