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300000002180420/2019-00131 主题 公众参与;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标题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74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冀税提字〔2019〕54号 发布时间 2019-04-24
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体裁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74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24 12:00
尊敬的魏红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常态化限行的城市实施减免车船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车辆限行情况
在2018年度,财政厅组织了全省范围车船税收入、现行规则、限行天数等内容的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全省限行的时间、方式都不统一,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目前全省除承德市以外的地区均采取机动车现行措施,限行方式一般为两个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特定天气单双号限行。限行时间全省不统一,有的市全年常态化限行,有的市在供暖期和重污染天气限行,有的市只在重污染天气限行。单辆车年限行52天的地区有:唐山市、邯郸市、保定市、秦皇岛市、邢台市、廊坊市、雄安新区雄县;单辆车年限行17-41天的地区:石家庄市、张家口市、沧州市、衡水市、辛集市、定州市、雄安新区容城县和安新县;单辆车不限行的地区只有承德市。
二、法律依据方面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减免税应当依法确定、依法执行。关于车船税减免政策,分别有如下规定:
第一、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二、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政府规章层面,《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六)公共交通车船。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免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述法律法规及我省规章所明确的减免税政策中,都没有包括因车辆限行而实施减免车船税的情形,税务部门作为税法执行部门,因缺乏法定减免依据,而无法对车辆限行实施减免车船税。
三、地方税收立法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免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四、减征车船税政策研究情况
关于减征车船税事项,初步提出了几个思路性的方案。一是全省乘用车辆统一按年减征2个月车船税,二是授权由各市根据当地限行措施自主选择减征档次。无论哪个方案,都会导致车船税征管复杂化,给全省统一管理带来困难,由于各市优惠政策幅度不同,容易出现争抢税源和争抢车辆保险现象,导致税收跨市不均衡流动。并且会因限行措施调整引起新的不公平,产生新矛盾。同时,我们也考虑到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我省多数地区雾霾严重,为治理污染采取车辆限行措施,如果我们再为限行车辆减税或发补贴,可能会对大气治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出现不利舆情。
我省若对车辆限行减免车船税,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由有职能的部门启动立法程序,在省政府制定规章后实施。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调研,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