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北  >  河北省税务局: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是否计入销售额

河北省税务局: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是否计入销售额

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是否计入销售额。

留言时间:2020-10-27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购入股票价格100元,卖出股票价格110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2元,应计算增值税应税收入是(110-100)=10元,还是是12元[110-(100-2)]。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