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劳务派遣服务,其收到销售方开具的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发布时间:2020-09-2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标题 |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服务,其收到销售方开具的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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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服务,其收到销售方开具的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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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幽谷芝兰 |
提问时间 |
2020-09-25 |
状态 |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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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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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 |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回复时间 |
2020-09-26 10:0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