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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需提供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20-09-22 13:18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十条、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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