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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9-21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成立的PPP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某条高速公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当该高速年度实际通行费收入低于年度保底通行费收入时,差额由政府予以补贴。该条高速公路与2018年年底通车试运行,2019年的实际通行费收入低于合同约定的年度最低通行费收入,取得政府差额补助4亿元,请问该项差额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与2020年1月8号<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第3项的性质一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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