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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专票无收款人、复核人

09-29 专票无收款人 复核人 我要评论

专票 无收款人、复核人

留言时间:2020-09-23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专票使用规定上写到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发票没有填写收款人、复核人。属于项目不齐全吗?发票合规吗?建议不要直接复制税文,请解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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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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