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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共有哪些项目

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共有哪些项目

留言时间:2020-09-14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共有哪些项目?为什么是这些项目?就是征收这些项目的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7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划转税务征收,其他项目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具体文件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规定: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三、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代征责任,对经营范围内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要及时足额征收。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基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基金征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征收到位,并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四、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管理和落实电价调整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基金以及不按规定调整电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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