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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个税问题

09-29 个税问题 我要评论

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9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分公司,工资及社保险都由我公司将资金给总公司,再由总公司为我们发工资,成本费用都是分公司的,个人所得税也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了。我想咨询:

1.分公司在个税申报时人数填所有人,但工资填0

2.分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人数填的所有人,是不是和个税人数是一致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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