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29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秦皇岛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