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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

09-29 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出差补助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6-23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报销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出差补助】的报销标准,即以住宿天数乘以标准金额计算得出出差补助总额,请问:

问题1:员工报销单中列明的出差补助总额,是否需要找足额的餐费或食品饮料发票做为报销出差补助的原始凭证附在报销单后面;

问题2:出差补助如果放到工资中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是否需要原始凭证附在报销单后面,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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