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北  >  河北省税务局:吸收合并异地子公司同时变为新设的分公司涉税处理

河北省税务局:吸收合并异地子公司同时变为新设的分公司涉税处理

吸收合并异地子公司同时变为新设的分公司涉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0-05-16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教,吸收合并异地全资子公司同时变为新设的分公司涉税处理:

1.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子公司是否必须办税务注销手续?

2.子公司的实物资产(当地的机器设备等)转入新设的分公司,是否涉及增值税?

3.子公司的专利权转为母公司(总公司)持有是否涉及增值税?

(情形:A公司100%持股B公司,B公司拟变为A公司的二级分公司C。)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