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
留言时间:2020-03-11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河北一家生活服务企业,2020.2月的总收入既有开具增值税专票收入,还有无票收入,且开具的专用发票后期不易追回作废或红冲。 随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颁布,我企业2月份开专票部分缴纳增值税,无票部分享受免税政策,是这样吗? 2020.3月我单位收入可以和2月份一样,开专票部分缴纳增值税,无票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2.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