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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11-0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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