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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9-14 

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如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反之,则不可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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