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楼盘项目土地使用税终止事宜
留言时间:2020-03-27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楼盘项目18年住宅房屋已全部销售完,目前剩下商铺与停车位未售,销售时有在房管局办理网签合同,19年初住宅楼已向业主验收交房,房产证和土地证需三年后才能办下来,请问我司住宅楼缴的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可以终止?该如何办理?如何计算已售住宅土地使用税?有相关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和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按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一)核减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减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按销售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比例=上月交付使用房屋建筑面积÷项目地上总可售建筑面积×100% 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总应税占地面积×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比例 (二)应税土地面积 当月应税土地面积=上月应税土地面积-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上月应税土地面积=总应税占地面积-截止上月末累计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三)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月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2 当季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季内各月的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和”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根据上述文件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您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源信息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