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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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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计算时间

回复日期:2019-11-29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按政策规定,连续六个月期末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且第6个月留抵税额大于50万即可申请退税。我司从5月起开始有增量留抵税额,原本到了10月份时就满足了连续6个月的条件,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未在11月申报期内申请退税,现计划在12月申报期内进行申请。且11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也满足条件,大于50万元。此时就已经连续7个月满足条件了。那么我司在12月填写退税申请表时,申请退税的金额,是按照10月(连续6个月满足条件)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呢,还是按照11月(连续7个月满足条件)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呢?  谢谢解答,盼复。

答: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为非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如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2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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