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11710481958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技术开发合同登记后,是否享有免增值税优惠?
内容:
我司是佛山禅城区的企业。今年10月份有近60万的技术开发合同,已在科技局登记成功,在登记证明备注“具备税收优惠条件”。请问基于这份技术开发合同的买卖双方,如何办理税收优惠?或者提供对应税务科室咨询号码,我自行沟通了解。
咨询人:
关结好
咨询时间:
2021-11-17 10:4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18 11:2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如仍有疑问,建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所)进一步核实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