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11511012280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税务出口备案登记
内容:
现我司正常经营中企业,在办理税务出口备案登记中遇到,其中一名股东名下挂了异常走逃企业未处理(东莞市贵春商贸有限公司),但该股东在工商局查到该异常企业是该股东以前正常经营时已转让给别人并做了变更登记,该企业异常情况与我司无关,现税管员告知税务系统提示异常企业还关联着该股东的名字,导致无法办理备案;故此,我想了解,这是否成为不予受理我司出口备案登记的依据?
咨询人:
王小姐
咨询时间:
2021-11-15 11: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16 17:31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二、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办理资料,并前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