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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请问原始凭证分割单由谁出具才是合法合规,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请问原始凭证分割单是否有样式呢?

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2116525827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原始凭证分割单

内容:

请问原始凭证分割单由谁出具才是合法合规,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请问原始凭证分割单是否有样式呢?

咨询人:

秦樱素

咨询时间:

2021-10-21 16:5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6 09:0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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