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2710362812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工程项目异地缴纳增值税可以跨月吗?
内容:
工程项目异地缴纳增值税可以跨月吗?
咨询人:
黎凌峰
咨询时间:
2021-09-27 10:3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8 10:4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