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22 16:33: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F4408***00144):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湛开税二分局 税通〔2021〕546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35号银隆广场裙楼四楼)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湛开税二分局 税通〔2021〕54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湛开税二分局 税通〔2021〕54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第二税务分局
2021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湛开税二分局税通(2021)546号
***国际海运有限公司:F4408***0144
事由:未按规定提供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通知内容:贵公司2017年委托湛江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但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按照60号公告第七条要求,请贵公司在2021年10月25日前就该事项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三、由贵司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2015、2016、2017三年中任一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台账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台账
非居民企业名称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纳税人识别号 | 居民国(地区)名称 | 扣缴义务人名称 |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 申报所得类型 | 本次申报时间 | 本次申报收入(元) | 应纳税所得额(元) |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元) |
***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 F4408***400144 | 中国香港 | 湛江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9144***5183626N | 国际运输 | 2017/12/22 | 326444.63 | 326444.63 | 1224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