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1012022292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标准的文件
内容:
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规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请问:1、完工的条件具体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执行的?具体是那份文件对应的签署日期?2、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的文件名称是?我公司共有两份住建局出具的文件,一份是《同意备案通知书》,是在住建局行政服务平台打印的。另外一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是综合验收的时候,验收小组出具的,也带有住建局的印章。请问是这两份文件中的其中一份吗?
咨询人:
朱生
咨询时间:
2021-09-10 12: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3 11:51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发产品的竣工证明材料是以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出具的《同意备案通知书》应视为已完工标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