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809294441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嵌入式软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内容:
财税2008年92号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目前该文件还是否生效;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具体应如何操作,有没有指引办法
咨询人:
林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9-08 09: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8 16:49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相关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请您对照以上文件,核定您企业的实际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