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817510329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进口服务教育费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内容:
根据城建税法,9月1日起,进口服务不征城建税。但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无新政策,要不要交呢?
咨询人:
柴云云
咨询时间:
2021-09-08 17:5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0 16:49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两个附加比照城建税政策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