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915270688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所得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税问题
内容:
一个人是公司的员工,每个月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5000免税额度,同时这个人又是另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请问,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能不能在生产经营所得税税前扣除5000元
咨询人:
翁清泉
咨询时间:
2021-09-09 15:2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0 10:2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取得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个人既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又取得综合所得,不可以分别减除费用6万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