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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一般企业海外差旅津贴是否参照执行财行2013年516号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814105090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一般企业海外差旅津贴是否参照执行财行2013年516号

内容:

一般企业海外差旅津贴是否参照执行财行2013年516号,根据516号文的标准,在不同国家/地区出差的伙食补贴及公杂费补贴限额内,包干制,免征个税?

咨询人:

柴云云

咨询时间:

2021-09-08 14:1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9 17:32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对企业差旅费暂未制定明确标准。企业发生的差旅费,应在真实、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归集和列支。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差旅费的管理制度,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能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其中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依据;差旅费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应制定合理的标准,按出差天数计算。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外出差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取得境外实际支出的凭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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