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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养殖场/猪舍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内容:
位于村委会集体用地(农林地)上的猪舍、鸡舍等建筑,是否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咨询人:
李欣
咨询时间:
2021-09-07 10:2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8 17:32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坐落在村委会集体用地(农林地)上的鸡舍、猪舍如根据上述定义属于应税房产的,应由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有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情形之一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性减免申请,由其核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