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31609498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内容:
你好!我司从事污水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安装,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设备,兼营设备安装服务。如果是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到跨地区安装,是否需要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申报并预缴税款?
咨询人:
林秋萍
咨询时间:
2021-09-03 16:0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3 17:1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