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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契税问题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114395292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契税

内容:

2019年在惠州买了一套房101平方(预定2021年9月交楼),购买时在东莞已经有一套120平方的自住房。2020年10月把自住房卖了,2020年11月在东莞另一镇区购置了140平方的房子(预计2022年1月交楼)。请问我这个契税应该怎么交?是不是其中一套可以按首套来计算契税?假如可以,可不可以把惠州的房子延迟交楼,东莞这套先交楼按首套计算?

咨询人:

余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9-01 14:3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2 16:43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存在多套住房还未申报缴纳契税情形的,请提供结婚证、购房凭证、户口簿等相关佐证材料,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后判断是否符合契税优惠备案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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