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114562119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二手商铺交易税费问题
内容:
卖出的房产为商铺,商铺位置在东莞市东坑镇,根据网站提供的办税指南关于徒弟增值税部分的计算,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的,增值额=房产转让收入-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间隔年数×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里房产转让收入是指双方签署的合同价格、银行贷款评估价还是税务局给出的基准价格计算值。
咨询人:
高玉成
咨询时间:
2021-09-01 14: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2 16:43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因此,如该房产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税;如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则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