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税务局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整改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2 16:59: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
惠阳淡税通〔2021〕003号
惠阳市***实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52***0109101)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整改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经对你(单位)报送的转让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附近,面积为5000平方米,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证编号:惠阳国用(2000)第13210***026号土地使用权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重新自查审核,认为以下两项成本由受让方支付,应予以剔除:
1. 前期工程开发成本3700000元;
2. 拆迁补偿款3500000元。
重新审核后,将审核结论通知如下:
1.销售收入: 24388349.51 元(不含税);
2.扣除项目总金额: 4466459.02 元;
3.应缴土地增值税: 10389873.63 元;
4.免缴土地增值税: 0 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 4610976.39 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 5778897.24 元;
7.可售建筑面积: 平方米;已售建筑面积: 平方米;未售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的 15 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