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3016501460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契税
内容:
房地产开发商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以收据被银行回收等理由,不向购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房地产开发商代收代缴的契税,是否可以以财务入账为理由,拒绝交还购买方契税原件;
咨询人:
郭妍圻
咨询时间:
2021-08-30 16: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1 17:09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该情形不构成不交付增值税发票的理由。代缴的契税应当将完税凭证交还纳税人。您也可以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行打印契税完税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