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111034997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违约金
内容:
1、甲方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乙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开具发票以什么形式票据作为入账依据?2、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咨询人:
杨慧
咨询时间:
2021-09-01 11:0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1 17:23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可以并入销售额开具发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