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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征收户的房产契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3015401698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征收户的房产契税

内容:

老家被征收啦,邻居买房时都是免收房产契税,网上也有说征收会减免契税,现在在清远买房,是否也是减免契税,如果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咨询人:

庞能

咨询时间:

2021-08-30 15:4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31 08:29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衷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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