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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税务局:企业当年度利润总额为亏损,请问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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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内容:

企业当年度利润总额为亏损,请问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咨询人:

邓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8-06 10:4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8-07 10:25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因您描述不够清晰,建议您参照上述文件内容判断本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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